第16章 國之政(二)

張良等人互相看了看,都在努力的吸收著趙暄的說法,他們也均是聰明通達之人,因而很快就想通了裡邊的一些竅門。

 張良上前道:“公子之意,我等已經明瞭。此方案還有一些不完善之處,今日回去後,我們再加細琢。”

 趙暄道:“僅此也只是我所說的政與治,那麼接下來咱們再聊聊怎麼樣定製。”

 趙暄想了想後,道:“制,也就是律的一種,我華國之律法,是要做到公平、公正的,都在講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可真正在執行起來的時候,天子就是特權的階層,他所犯之錯就不可定罪,這樣是不可以的,這就違背了公平與公正,所以,在律之前,要有制,而定這個制,要有度,故此要有一個能夠讓百姓與國家官員都能夠接受的制度來進行相關的約束,而法,則是對已經觸犯到了這個制度的底線時,進行處理與處罰的一個標準,法制相結合,我華國就可以逐步進入一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國家,百姓與官員都在一個衡量標準下進行生活與生產,他們知道有什麼樣的問題,就去找相關部門的長官,由這些部門的長官來處理一切觸犯了法制的行為。

 制度不僅是一種行為的規範,而且還是如何進行工作的標準,在此基礎上,我們還需要對一些行政事務的開展方式與開展的進度加以規定,讓它能夠形成一種像流水一般的姿態,我稱之叫流程,按照制度來制定流程,按照流程進行工作,這樣官員在進行工作的時候,就知道到什麼地步做什麼樣子的事情,一些特殊事件需要靈活處理的。這就要看官員的頭腦是否靈活,對於律法、制度、流程是不是真正的能夠吃得透,從而將事情在發生之前進行限制,在發展過程中進行疏導,在完成之後能夠進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