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無臭蛋 作品

第956章 終結者——趙匡胤1(第2頁)

 同年8月,趙匡胤下詔,邊境軍營裡如有士卒犯了重罪,也要交付當地軍事法庭審理,長官不得隨意將其斬殺。也就是說,藩鎮將領和邊關統帥,不僅失去了對地方百姓的生殺大權,就連軍營裡的士兵也不能隨意判罰處決了。藩鎮的權力被大大削弱。

 後來趙匡胤又明確告訴宰相,說五代時期藩鎮跋扈,多濫殺,朝廷的刑部形同虛設,今後必須有所改觀,凡死刑必須上報刑部,由中央朝廷做最終裁決。

 2,奪權歸地方

 962年12月,趙匡胤下詔,在縣一級的行政單位中增設一名縣尉,主管捕盜及訴訟,再根據縣裡的人口增設弓手若干。這是加強地方政府的權力,削減節度使等藩鎮的權力,同時又對地方行政長官的權力進行了分化和監管。

 自殘唐五代以來,節度使多任命自己的親信為鎮將,理論上他們不能干涉地方事務,然而“理論上”從來都只停留在了理論上,事實與之常常背道而馳。他們成了地方上的土皇帝,縣令及縣吏們全成了擺設,比如通過前文中的很多敘述,讓我們有一種錯覺,節度使等才是地方一把手,不僅是省軍區司令員,還兼著高官、市長、法院院長等。

 如今,朝廷以紅頭文件的形式明確限制了節度使、鎮將的權力,讓州縣官府重新從藩鎮手中奪回了地方應有的權力。

 3,稀釋地方權

 963年,趙匡胤在諸州設置“通判”,小州置一人,大州置兩人,“凡軍民之政,皆統治之,事得專達,與長吏均禮”。

 通判既不隸屬節度使,也不隸屬地方,而是直接對朝廷負責,可以繞開節度使、防禦使等中間環節,直接向中央朝廷彙報工作、聽取指示,總覽州內軍民大小事務,差不多相當於“直轄”了。藩鎮少管事,中央多管事,沒有中間商賺差價。

 顯然,通判的職能範圍與節度使、地方政府等存在高度重合。也就是說,在上一條措施中,本來不屬於藩鎮卻被藩鎮長期霸佔的權力被歸還給地方政府,而這一條則使地方政府的權力被通判稀釋,從而以“直轄”的方式把權力收回到了中央朝廷。

 這些“通判”們可謂福至心靈,對自己的角色設定和職場定位有著非常精準的把握。他們到任地方後,積極打壓地方官員,並將潛規則公開化,毫不避諱地公開揚言:“我,監州也,朝廷使我來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