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130章 該不該賠?誰來賠?(第2頁)

 同時我國《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也是採用專章規定的產品質量侵權的相關法條,在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產品生產者責任】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法條明確了生產者是一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那麼銷售者呢?在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被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可見銷售者雖然具有向生產者的追償權,但是當作為被侵權人的消費者或者第三人向銷售者請求賠償時,銷售者不能拒絕。什麼是追償權呢?就是雖然銷售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銷售者承擔的不是最終的賠償責任,銷售者在賠償被侵權人後,可以向生產者要求“報銷”賠償款,也就是向生產者請求追償。

 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進一步對銷售者的追償權進行了劃分,也就是有的情況下銷售者無權向生產者請求報銷賠償款。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中規定【消費者索賠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關於哪些責任屬於生產者的責任、哪些責任屬於銷售者的責任?我們可以這麼理解,就以到鞭炮銷售商處買鞭炮來說,如果鞭炮無法引燃是因為銷售商儲存倉庫太潮溼導致的,那麼這個賠償責任就只能由銷售商自己承擔;如果是銷售商無任何過錯,那麼就可以向生產商要求報銷。

 所以回到李爸說的這個事兒,李珊說道:“爸,你說我們天天去買東西是不是都是從銷售者手中買,而沒有人直接去廠家買吧,然後我們也都知道什麼叫中間商賺差價,這個中間商一定不是生產商,所以既然銷售商賺了我們的錢,但是他沒有盡到選品的注意義務,他是不是有過錯,那麼既然銷售者對於產品的質量問題是具有過錯的,那麼他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我國《民法典》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賦予了消費者向銷售者和生產者主張賠償的責任,所以這個鞭炮的銷售者這次不僅跑不掉賠償的責任,還可能會因為被曝光,導致他家生意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