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章 各朝法律

聽著耳邊的歌聲,眾人彷彿也負重一萬斤般沉重。

 小女孩,邋遢的男人,破舊的雨傘,滿身的血汙,無不昭示著發生了什麼。

 但正是因為明白,才更加心痛。

 那句“為什麼不偏不倚選中我一個”好似也傳達著女孩的心聲,為什麼是她,為什麼剛好是那一天,她只是好心的給淋雨的叔叔打傘,但她卻因此受害。

 望著女孩臉上的疤痕和病床上恐懼無助的眼神,眾人義憤填膺。

 何談原諒,這樣的人是社會的敗類,是恥辱簡直不配為人。

 視頻中的嘶吼聲也是那般的震耳欲聾。

 【女孩的母親淚眼朦朧,嘴裡詢問:

 “這是什麼審判!證據也有、指紋也有,就只判十二年!十二年我們孩子才多大知道嗎!!”

 但男人已經被人帶離了審判席。】

 才十二年?

 那十二年之後呢,再次放他出來作惡嗎!

 皇帝們對此眾口統一,判得輕了,若是在他們這,哪有這麼簡單。

 嬴政覺得後世律法未免太過寬鬆,強姦犯若在秦朝,按照大秦律法,處以宮刑,沒收作案工具!

 既然管不住自己慾望,那便不要了罷。

 何況是對幼女行此事,更加不可饒恕。

 李世民對此也無可置否,按照大唐律例,諸殲者,徒一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只是關在牢獄中未免太過輕鬆。

 宋朝皇帝這時候也在群聊中積極發言,按照大宋律例,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元朝皇帝冒泡,按照大元律例,諸強姦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

 朱元璋對貪官痛恨,對這欺辱幼女的行為更加看不起。

 依照大明律,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乾隆作為大清皇帝,在這時候自然瘋狂輸出,按照大清律例,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汙者,照光棍例,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