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彼時英國(第2頁)

 同時如果礦桶裡的沙子超過了一定量,那麼工業不僅得不到工錢,還要因為“欺騙”工頭而遭到罰款。

 但是煤礦中沙子含量的多少,並不是礦工決定的,而是通常取決於煤層的深淺。

 當時罰款是沒有明文規定的,罰多少怎麼罰完全看監工和老闆的興致和“良心”。

 所以沒人敢惹監工,因為一旦惹惱了對方不但拿不到工資,甚至還得倒向企業繳納罰款。

 至於為啥過秤時要用經政府檢察官檢驗過的秤和砝碼,這個原因也很簡單。缺斤少兩可不只存在於東方,西方人玩得更厲害。

 良心點的用鉛做砝碼,黑心的直接用十公斤砝碼當五公斤砝碼用。當時英國還有一條奇葩的法律,那便是如果工人要控告礦廠砝碼不準必須提前三個星期上報。

 這種對企業的保護可謂是“無微不至”....

 第三條為什麼是半年呢?這個多少和弗蘭茨有點關係,因為英國總是有經濟危機爆發,再加上煤炭銷售本就有澹季、旺季之分,所以礦山為了隨時都有勞動力都會簽下一年的契約。

 當時英國法律規定工人受僱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否則就要賠償僱主損失,並且監禁五到六個星期。

 可那些煤礦主們並不會在非工作時間付給工人工資,也就是說一旦遇到經濟不景氣的時候礦山停產礦工們就只能喝西北風,並且不得去找其他工作湖口,否則就要補償老闆的損失。

 而且為了控制礦工,通常來說老闆們會扣一個星期到半年的工資不發...

 至於走法律途徑,通常來說礦主們就是當地的議員,甚至是議長,處理這些事情的官員不是他們的親戚就是朋友,哪怕非親非故也可以成為“親朋好友”,畢竟這也算是“強強聯合”麼。

 第四、第五條同樣是為了限制礦主,剋扣礦工工資的問題和防止他們鑽法律的空子。

 這些條件礦主們自然不會接受,只不過這次鬧得有點大,僅僅是第一天就有四萬礦工放下的鋤頭和鎬,之後是曼徹斯特六萬人,甚至消息都傳到了羅伯特·皮爾首相的耳朵裡。

 當然這些礦主們也想到了其他方法,比如讓童工代替,要知道濟貧院裡可是有著大量的兒童可以使用,而且價格低廉,還有倫敦市區裡也到處都是流浪兒。

 實際上雖然從1842年開始英國法律就明令禁止使用童工,但實際上童工問題依然在英國社會中廣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