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24章 誰偷了二毛(第2頁)

 許久未說話的陌生姐姐此時終於說道:“如果有監控錄像佐證盜竊經過的話,是可以去派出所報案的。”

 好了,現在問題是如果狗販子用投放有毒食物的方式將二毛給盜走了之後又真的賣給了狗肉館?究竟是屬於盜竊罪一罪還是盜竊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罪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處罰程度是一定高於單一犯罪的。那麼什麼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當偷狗販將狗賣給狗肉館時,狗就已經符合食品的條件了,如果狗被盜是是因為食用了有毒食物後,則狗肉本身就具有了毒性,在經過狗肉館的加工後就符合有毒、有害食品的條件。那麼此時也許有人會問狗販子偷狗就是為了賣給狗肉館啊,這不屬於牽連犯嗎?還需要數罪併罰嗎?

 牽連犯屬於刑法理論層面的問題,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觸犯不同罪名,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觸犯不同罪名。牽連犯是學術上的觀點,理論上傾向於認定一罪,但是我國刑法分則處以並罰的不在少數,對於單一罪名無法準確描述、涵蓋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或者為了突出對某種權益的特殊保護,通常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予以數罪併罰。盜狗的狗販子先使用有毒物質偷盜土狗,後將含有有毒物質的土狗銷售給他人牟利,實際上實施了兩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偷盜他人土狗和將有毒土狗出售牟利,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兩種法益,即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以及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秩序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盜竊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無論是盜竊罪還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不足以涵蓋狗販子行為的危害性,故不適用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理的原則,故應該認定構成盜竊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