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95章 難以理解(第2頁)

 我們國家是熟人社會,每個人都生活在各式各樣的社會關係中,可能原本以為單純只是合同甲方與乙方關係的兩個人,轉過身就會發現他們的孩子是同學,而他們又由於學校舉辦的家長會相見了,那麼這時候如果之前在沒有任何調解的情況下,他們雙方會格外的尷尬,連帶著他們的孩子可能都不會再有一個普通正常的同學關係,所以這個時候他們可能會想如果當時法院調解了,是不是會更好?雙方的關係應該就不會這般的針鋒相對!即使沒有同學家長這層關係,誰又能確保事後不會存在其他的社會關係呢,所以法律規定先行調解其實為正處於衝動之下的當事人留下了一絲絲迴旋的餘地。

 而且對於離婚糾紛等家庭糾紛案件,法律規定一定要先行調解,因為婚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就像一句老話說的那樣“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庭關係的穩定對於社會秩序、國家秩序的穩定來說具有著極大的推進作用,而且家庭糾紛它本身具有的不可割裂的親緣關係的特質也使得它更應該適用調解來解決糾紛,以更好地為年老的長輩、為年幼的孩子提供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

 而反觀本案,王大爺王大媽向兒子索要贍養費一案,為什麼法院會選擇導入訴前調解程序?

 一是因為贍養費糾紛屬於家庭糾紛領域的“三費”糾紛,哪三費呢?就是扶養費、撫養費和贍養費,三類糾紛。扶養費和撫養費不僅是文字寫法像就連讀音都很像,但是含義確實大相徑庭。其中扶養費指的是由夫妻關係產生的扶養權利義務所引發的糾紛,一般指的是在夫或妻喪失勞動能力時另一方的照看義務;而撫養關係指的是父母對於未子女的健康成長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注意撫養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同時繼父母如果對未成年子女負擔了撫養義務,那麼繼父母在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當然也可以要求繼子女對其承擔贍養義務;而第三類也就是王老夫婦和其兩個兒子之間的贍養關係,指的是成年子女或成年繼子女對於自己的父母(或承擔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在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所應承擔的給付贍養費、生病期間的護理照看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