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草魚 作品

第544章 環北美之旅(八)

“老闆,你這說法不錯。”珍妮道:“咱們就是拿著刀叉並且有資格去吃最肥美的那塊肉的人……”

 “別他麼在這扯淡了,繼續說寄宿學校。”

 “不光是加麻大,花旗也有寄宿學校。1879年,賓州卡萊爾寄宿學校成為花旗國隨後建立的500所寄宿學校的模板。”

 “建立這種寄宿學校的目的是幫助原住民更好融入主流社會、適應在白人主導國家的生活。”

 “1867年,加麻大聯邦成立,聯邦成立了直屬部門——印第安事務部門,開始自上而下、有組織有經費地推行寄宿學校體制。”

 “1876年出臺的《印第安人法》給推行寄宿學校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據,這個法律只有16條,其中第三條規定,7-16歲的印第安兒童必須上學,並且只能上聯邦當局承認的學校。”

 “加麻大首任大統領約翰·麥克唐納,在聯邦成立之初就非常露骨地表示,他的‘神聖使命’之一,就是‘把印第安人和他們的孩子分離,通過讓印度安語言文化消失來迫使他們接受文明的同化。”

 “從1876年到現在,加麻大共開辦139所寄宿學校,期間逾15萬原住民兒童被送入寄宿學校,佔同期原住民兒童總數約30%。薩斯喀徹溫省的寄宿學校,是全國最多的。”

 “如果不去上寄宿學校,會有什麼後果?”李國慶問。

 “首先警察會把孩子搶走送去學校,其次父母還可能進監獄。尤其是在1920年聯邦當局修訂了《印第安人法》,規定所有原住民的適齡兒童必須去寄宿學校。”

 “這些寄宿學校由聯邦當局與主流教會共同管理,寄宿學校最多時的1939年有80所,其中44所由羅馬天主教會承辦,21所屬於牛牛國聖公會系統,13所屬於新教系統的加麻大聯合基督教會,另2所屬於蘇格蘭長老會。”

 “你還挺了解的。”李國慶道。

 “當然。”珍妮道:“我曾經寫過一篇關於原住民寄宿學校的論文,為此,我還去安大略省的寄宿學校調研過幾個月,並在當地的圖書館收集了大量的資料。”

 “還挺用心。”

 “必須的。”珍妮傲嬌道:“其實,老闆,如果那天我沒有在街上遇到你,我應該會在半個月內因為業績不達標被大摩開除。那會兒我已經給好幾家中學投過簡歷了,應聘他們的歷史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