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海而立 作品

1078 尋求公平(第2頁)

曾家輝不是不同意這些弱者,而是要保證政府的規範運營,他是省長!

而且,這幾戶擺明了多要好處。

縱容這幾個人,而讓幾萬人感到不公平,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另一位商用承租人也發言提了意見,“作為商業承租方的拆遷戶,我們這些小本生意人,很難才在一個地方站穩腳跟。而且拆遷時,商店內的許多設備裝璜等都會無法再使用,而且會造成我們的停業,這每天的損失啊,誰能為我們負責?這是我們店鋪裝修的發票,連人工帶材料的,總共要十幾萬之多,你們可以看一下。”

他說著,拿了一疊發票出來做證,“還有,即使找到合適的店面,我們那些貸物,設備在此期間的存儲,運輸也是一大筆費用。搞拆遷的這兩年,隨著一天天有人搬走,我們的本意本來就大受損失,這兩年少說也損失十來萬,這個誰來補償?這些還是表面上可見的,還有背後的商業信譽等,真是無法估量。由此可見,現在提出的補償那麼一丁點,簡直是杯水車薪。根本就是不公平的。”

法律界的代表人士即時作了發方,“被拆遷房,通常都是有合法權屬手續的房屋。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同時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通則也講了,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但是,雖有上述法律的保護。政府還是以影響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為理由,自己單方面決定將私人的房屋拆除。理由是如此的簡單,這哪裡談得國家保護公民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呢,又怎麼談得上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拆遷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本來是平等的交易。被拆遷人對於自己的房屋有所有權,可以自由決定其如何處分。政府以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為由,強行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房屋交易理由是不充分的。政府只裁決怎麼補償、安置,而對拆遷人不願被拆遷的主張視而不見,從本質上講是保證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強行收買的行為,這種做法是厚此薄彼的行為,是支持拆遷人打擊被拆遷人的做法。是缺乏正義的一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