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芫美 作品

第四十四章 明西杭州條約


   “審計官閣下的意思是,你們在東寧的人,說會送幾名女僕給審計官閣下。”歐加略扭捏了半天,終於把科洛馬想表達的意思翻譯了出來。

   許緯辰幽然一笑,拍了拍科洛馬的胳膊說道:“哈哈,審計官閣下放心,包在我身上。”

   洪誠丘和李科羅忙了近一個鐘頭,終於把條約的文稿給擬定好了,中文和西班牙語各一份,科洛馬從文書手中接過西班牙語的版本,仔細地看了一遍,表示非常滿意。

   許緯辰拿起馮錫韓書寫的中文版,逐條逐條地小聲唸了一遍:

   1.為大明帝國與西班牙帝國之友誼起見,兩國允許各自國民在對方控制之土地從事商業活動;

   2.兩國國民在對方控制之土地上居住和從事商業活動時,受所在地法律平等之保護;

   3.兩國國民在對方控制之土地上居住和從事商業活動時,得僱傭當地人為其服務,亦得隨意僱傭通事;

   4.兩國國民在登上對方控制之土地時,應向當局交出當地法律禁止之武器,在離開時交還之;

   5.來自菲律賓或其他地區的西班牙商船,得駛入安平和定海港口停泊,獲得水、食糧及其他必需品,大明商船亦得駛入馬尼拉港口並且獲得同樣物資;

   6.大明帝國同意西班牙帝國在寧波城內設立商館一處,商館由菲律賓總督之代表自行選定位置購買或者租賃,大明帝國確保西班牙商館之安全。嗣後西班牙商館如希望改變選址或擴大規模,需經由雙方協商決定;

   7.寧波城內西班牙商館所屬人員需開具詳細名單交給大明朝廷,寧波城內西班牙商館所屬人員不得從事商業以外的活動,離開寧波城需得到大明朝廷批准;

   8.大明帝國與西班牙帝國同意,各自給予對方與泰西各國平等的稅率,並且在每一處港口單獨議定,輸入貨物無法售出而要裝運出境時亦免繳稅。雙方同意在寧波城內西班牙商館選定之後,商定貨物之稅率;

   9.西班牙商人受大明朝廷委託購買之貨物不需繳稅;

   10.大明帝國暫時同意西班牙傳教士在杭州府地面傳教,嗣後如有發展之需要,當自本條約簽訂之日起三年之後再行協商;

   11.菲律賓總督需在條約簽訂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向大明朝廷提供不少於五艘裝備十二尊火炮之大型戰艦和二百名陸軍士兵,並且在半年內補足至十艘戰艦和五百名陸軍士兵,另外需提供十門口徑不小於1英尺的火炮和炮手,炮彈不少於兩千發。大明朝廷負擔這些軍人在大明期間的一切費用,亦根據法律支付士兵的獎金以及陣亡者的撫卹金;